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5701274号“大福萌宝ktf bo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211号
申请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1274号“大福萌宝ktf b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驰字(2010)第19号文件中确认,申请人的“金大福 King tai fook及图”商标在第14类宝石(珠宝)、珍珠(珠宝)、翡翠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宝石(珠宝)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申请商标与第23086376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