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21612号“罗兹曼ROZM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7

     

    关于第35221612号“罗兹曼ROZ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11号

       

      申请人:郑州依居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1612号“罗兹曼ROZ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7940号“持杆者 ROD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40486号“罗玛昵 R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158804号“R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网络店铺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