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7
关于第35235583号“罗兹曼 ROZ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09号
申请人:郑州依居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普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5583号“罗兹曼 ROZ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1187号“R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05292号“ROO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99360号“洛珂曼 ROCMAN 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