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关于第30267808号“1+运动whole family
spo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491号
申请人:上海易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67808号“1+运动whole family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6294号“壹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93216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18202号“+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三申请,对引证商标二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受理通知书、户外广告照片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1+”与引证商标一“壹加”在呼叫、含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1+”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1”文字组成相同,含义相近,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