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关于第33805592号“健之蘭 JIAN ZHI L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631号
申请人:王宝玉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专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5592号“健之蘭 JIAN ZHI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40550号“健·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0338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