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5
关于第334886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71号
申请人:北京嘉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灵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8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44220号“喀纳斯白桦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白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