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0
关于第35895300号“喜乐留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34号
申请人:金昌金喜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300号“喜乐留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323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乐留香”与引证商标“喜留香”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新鲜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