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03158号“旺旺SPECI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0

     

    关于第33603158号“旺旺SPECI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85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158号“旺旺SPEC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7755号“茶一花曼Special及图”商标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由申请人提交的联合使用声明可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2347号“旺旺”商标、第18909096号“旺旺”商标、第10695296号“旺旺”商标、第3528838号“旺旺”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5187号“GREATINGS PREMIUM CUISINE sprci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7748号“SPECIAL.T”商标、第24808084号“SPECIAL K”商标、国际注册第995968号“SPECIAL.T”商标、第12917809号“COFFEENIE SPECIAL”商标、国际注册第1190806号“Special W”商标、第7772586号“非凡一格Special”商标、第29634587号“小吃壮丁Special Snacks及图”商标、第13020150号“思百鲜SPECIAL CLUB及图”商标、第13020149号“思百鲜SPECIAL CLUB及图”商标、第13020148号“思百鲜SPECIAL CLUB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