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222989号“空间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8

     

    关于第32222989号“空间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82号

       

      申请人:北京机遇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2989号“空间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5167号“空间”商标、第11008194号“空间传媒”商标、第12212746号“X-空间”商标、第14700910号“空间11”商标、第17122338号“D7空间”商标、第17756368号“橙空间e及图”商标、第18356825号“4.1°空间Space及图”商标、第18442096号“X+空间”商标、第22373970号“3i空间及图”商标、第26721218号“E22空间及图”商标、第28286407号“空间画室 空间KONGJIAN STUDIO”商标、第28738291号“Q+空间及图”商标、第32025612号“05空间SPA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十于2019年6月4日经我局商评字【2019】0000110009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于2019年5月7日经我局商评字【2019】0000087519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引证商标二、十、十一、十三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教育信息、培训、摄影、娱乐、书法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显著认读汉字“空间”,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