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64625号“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8

     

    关于第33864625号“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62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864625号“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7657号“茶宠 TEA 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园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