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62689号“月华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8

     

    关于第36262689号“月华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462号

       

      申请人:左云县纯之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689号“月华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月华池”构成,整体有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华池”,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