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89577号“恕我直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7

     

    关于第33289577号“恕我直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67号

       

      申请人:何无用(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89577号“恕我直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2799号“恕我直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恕我直言”与引证商标“恕我直言”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