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7
关于第353923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377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2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图形化呈现,并非不规范汉字,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奖励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属于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