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75642号“POWeR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7

     

    关于第33775642号“POWeR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483号

       

      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5642号“POWeR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596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关于“power”、“core”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