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6515号“可撒可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7

     

    关于第36046515号“可撒可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20号

       

      申请人: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515号“可撒可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可撒可溶”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化学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普通消费者一般会理解为上述指定商品可以直接播撒使用,也可以溶解后使用,故申请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方法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