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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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046212号“CAREPA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27号
申请人:克里特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212号“CAREPA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第18384539号“CAREP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10类商品上与第18384584号“CAREP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泌尿科器械及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10类医用针、热气医疗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