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0862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6

     

    关于第346086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89号

       

      申请人:埃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8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并且便于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此外,申请人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产品在各个网上商店销售的情况、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为鞋底及鞋底侧面样式,使用在“靴;草鞋;鞋底”等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