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6
关于第35716421号“自学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488号
申请人:德兴市金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6421号“自学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协议、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自学宝”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