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4641号“同觉堂玫瑰舒心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4

     

    关于第36044641号“同觉堂玫瑰舒心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31号

       

      申请人:北京同觉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宜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4641号“同觉堂玫瑰舒心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玫瑰”,指定使用在“甜食、甘草糖”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