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968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63968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35号

       

      申请人:英陶公关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6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5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302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