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45201号“中润照明ZHONG RUN LIGHTING Z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4445201号“中润照明ZHONG RUN

    LIGHTING Z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96号

       

      申请人:海宁中润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超然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5201号“中润照明ZHONG RUN LIGHTING Z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9719号“中润”商标、第13214814号图形商标、第6029558号“PHOSPH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中润”,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灯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