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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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83010号“GRAFI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68号
申请人:科佩尔可变资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容大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483010号“GRAFI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28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部分加工服务发票及原产地证、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图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有道翻译截图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AFITO”与引证商标“GRAFICO”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校服、幼儿连体衣、短袜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