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1184661号“彩票盒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254号
申请人:拜安尔(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84661号“彩票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59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彩票盒子”使用在指定的磁性身份识别卡、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