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047664号“DeCoWa Natural Finish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3047664号“DeCoWa Natural

    Finish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64号

       

      申请人:奥宝高(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7664号“DeCoWa Natural Finish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在先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3097号“德科萨DECO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具有广泛的显著性,为广大公众所认可,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信息、产品介绍、产品包装图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DeCoWa”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ECOSA”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