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00701号“M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3

     

    关于第34600701号“M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01号

       

      申请人:美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0701号“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67369号商标、第54754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MT产品说明书、“美光科技”关键词在百度新闻咨询的搜索结果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T”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MT”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器件、印刷电路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电阻材料、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