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2
关于第31903694号“GITSB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656号
申请人:广西商宝之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03694号“GITSB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14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小源
刘辰
凃嘉雯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