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78120号“三间 THREE 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2

     

    关于第36278120号“三间 THREE 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18号

       

      申请人: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8120号“三间 THREE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60945号商标、第9814229号商标、第162167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包含“三间 ”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