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2699663号“CAPUC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57号
申请人:罗波特•卡布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9663号“CAPU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44212号“CAS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5869号“CAS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罗波特•卡布其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