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699659号“CAPUCC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2699659号“CAPUCC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55号

       

      申请人:罗波特•卡布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99659号“CAPUCC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44212号“CAS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42364号“凯路骑CAL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8113号“CAPACC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杨建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