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7051号“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6047051号“M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03号

       

      申请人:名扬新材料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7051号“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87954号商标、第11385800号商标、第115672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MY”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标识性字母“MY”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