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08580号“IN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6408580号“IN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35号

       

      申请人:福鼎市鑫龙机械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晋安区元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08580号“I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1966号“鑫兴华”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