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300743号“富驰荟CLUB Z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2300743号“富驰荟CLUB Z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65号

       

      申请人:富驰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0743号“富驰荟CLUB Z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理念,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证据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富馳薈”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