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169950号“EUROPEANLA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2169950号“EUROPEANLAM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12号

       

      申请人:黄蔚佳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69950号“EUROPEANLA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0557号商标、第190354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1976号(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已核准注销。鉴于引证商标三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EUROPEANLAME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字母及引证商标二“LA MER”,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肥皂、香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