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5320号“君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6045320号“君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69号

       

      申请人:成华区洛凡美皙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320号“君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04269号“君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会对申请商标造成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20481号“君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君采”与引证商标二“君彩”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均相近,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