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602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66602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45号

       

      申请人:煜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02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0964号“优馥蔓YOUFU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他人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手册、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等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均由女士侧脸的剪影和若干树叶组成,二者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差异,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