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90400号“brightfi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25690400号“brightfi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232号

       

      申请人:苏州光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690400号“brightfi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4272号“BRTGHTFI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经审理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1300号异议决定书中决定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等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6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仅字母大小写不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