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11936号“呈昊CH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111936号“呈昊CH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81号

       

      申请人:上海呈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1936号“呈昊CH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94256号商标、第9503813号商标、第13838182A号商标、第6686388号商标、第5749613号商标、第1582541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