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541638号“科学用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65号
申请人:广州大漠微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优首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1638号“科学用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科学用脑”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