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03822号“銀格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6003822号“銀格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24号

       

      申请人:秦周
      委托代理人:河南铭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3822号“銀格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0792号“格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京东销售截图、发票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銀格麗”与引证商标“格丽”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