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73685号“panda 157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2873685号“panda 1573”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611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3685号“panda 157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7097号商标、第11267127号商标、第11267177号商标、第11267213号商标、第1011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国窖1573”品牌的相关材料(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