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61628号“翊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161628号“翊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62号

       

      申请人:上海翊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1628号“翊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8584号“翊磊创意!lleT!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翊磊”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翊磊创意”,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