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48328号“新都灵拉丁舞 LATIN DA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048328号“新都灵拉丁舞 LATIN DAN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59号

       

      申请人:常熟市都灵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骏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8328号“新都灵拉丁舞 LATIN 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培训机构是非常恰当的,是一个舞者精心构思的字号。申请商标是一个独特的具有中国吉祥文化的商标,在少儿的吉祥问候里,“新生儿”、“灵气”、“小精灵”都是吉祥的中国文化用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图片、合同、获奖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经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