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04591号“加马驿站JIAMAYIZ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004591号“加马驿站JIAMAYIZH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29号

       

      申请人:安徽加马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4591号“加马驿站JIAMAYIZ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0276号商标、第18251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加马驿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加马”,且整体含义并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