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51489号“群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6051489号“群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48号

       

      申请人:佛山市群丰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489号“群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有较强的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7122号“冠群投资GUANQUN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4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14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94223号“瑾奇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23443号“洽群進口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从商标整体设计、含义、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群冠”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呼叫部分“冠群投资”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非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