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75036号“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13975036号“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创义信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75036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573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第9类“DVD播放机”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1、商品实物图片;
      2、产品宣传手册;
      3、被申请人与展览方签订参展合同及对应发票;
      4、被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DVD播放机”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6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9类“DVD播放机”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DVD播放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2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未显示时间、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DVD播放机”商品,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DVD播放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DVD播放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