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897770号“聚力环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74号
申请人:新疆聚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7770号“聚力环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99846号“聚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汉字“环保”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