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2640114号“ASPECTIMAG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67号
申请人:阿斯派克影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0114号“ASPECTIMAG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34405号图形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