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97663号“情绪教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297663号“情绪教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49号

       

      申请人:浅深(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7663号“情绪教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并未表示商品功能等特点,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知识产权服务协议、情绪教练服务协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情绪教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