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226012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36号
申请人:拜迪蕾娜(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60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845号图形商标、第12208131号“兴齐及图”商标、第21477673号“好享购物 好享及图”商标、第27258311号“蜜柚西岸公寓 MI YOU XI AN APAR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