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40346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81号
申请人:泉州市佰翠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4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8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1月10日